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了清理整頓。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屬于法律、國家行政法規、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以及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且明確規定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的政府性基金,予以保留。這部分政府性基金共計26項,具體項目詳見附件。
二、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規定,凡用燃油稅或農業稅取代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在尚未實施稅費改革之前,暫時予以保留,今后結合稅費改革一并取消。其中,農(牧)業稅附加并入新的農業稅。這部分政府性基金共計5項,具體項目詳見附件。
三、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中,凡性質相類似的,予以統一歸類。
(一)四川省的集體育林和更改基金、國有育林和更改基金,貴州省的林業維簡費,以及其他地區林業部門收取的維簡費,統一歸類并入“育林基金”項目。
(二)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庫區后期扶持基金以及湖南省的庫區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統一歸類并入“庫區維護建設基金”項目。
(三)山西省的客運站場建設費,遼寧省的公路客運設施建設專用基金、公路貨運發展建設基金,吉林省的客貨運輸設施建設基金,江蘇省的客票附加費、貨物附加費,四川省的公路客運附加費、公路貨運附加費,甘肅省的客運車輛公路基礎設施建設費、貨運車輛公路基礎設施建設費,統一歸類并入“公路客貨運附加費”項目。
四、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其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繼續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凡已明確規定征收期限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征收期限執行,征收期滿后即停止執行;沒有明確征收期限的,除法律、國家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外,原則上征收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改變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調整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和征收期限,以及減免政府性基金,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審核批準,或由財政部報國務院批準。
五、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征收政府性基金一律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據。
六、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中,凡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自2002年7月1日起按照附件的有關規定繳入國庫,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這些政府性基金項目包括:四川省的集體育林和更改基金、國有育林和更改基金,貴州省的林業維簡費,其他地區林業部門收取的維簡費,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庫區后期扶持基金以及湖南省的庫區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山西省的能源基地建設基金、水資源補償費、電源基地建設基金,海南省的燃油附加費,山西省的客運站場建設費,遼寧省的公路客運設施建設專用基金、公路貨運發展建設基金,吉林省的客貨運輸設施建設基金,江蘇省的客票附加費、貨物附加費,四川省的公路客運附加費、公路貨運附加費,甘肅省的客運車輛公路基礎設施建設費、貨運車輛公路基礎設施建設費,水運客貨運附加。
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政府性基金收支預決算。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管理要求。
七、今后除法律、國家行政法規規定外,國家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各地區、各部門申請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必須以法律、國家行政法規為依據,并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由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報財政部審核批準,或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嚴禁各地區、各部門越權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
八、通過預算撥款安排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捐贈、贊助設立的基金,各類基金會接受社會自愿捐贈設立的基金,以及社會保障基金,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略)
掃一掃,關注廣東殘聯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