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和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為規范和加強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就業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就業金”是指按《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各級人民政府確定比例的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私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交納“就業金”,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人均收入的80%計算交納用于保障殘疾人就業的政府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金”按屬地原則交納。“就業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并接受本級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
駐穗的中央、省屬單位、部隊企業應交納的“就業金”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承辦。駐其他市的中央、省屬單位、部隊企業應交納的“就業金”委托所在市、縣(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承辦,委托收取的“就業金”20%上交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查,向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金繳款通知書》。交納單位收到“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應繳納款項交到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第五條 ?殘疾人“就業金”原則上不能減免,由于特殊原因,確需緩交或減免的單位,由單位提出申請,據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可以給予緩繳或減免照顧。未經批準,逾期不繳者,對逾期不繳部分按日加收5%滯納金,逾期一個月,按滯納金額的50%處以罰款。經多次追繳仍拖欠的機關、事業單位可由同級財政部門從該單位年度經費撥款中扣繳,企業在未繳足殘疾人就業金前,工商部門不予辦理年審登記手續。
第六條? 企業交納“就業金”在營業外支出列支,滯納金和罰款在稅后利潤列支;其他單位交納“就業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滯納金和罰數在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 “就業金”專項用于下列支出: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三)獎勵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有實出貢獻的單位;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用于有利殘疾人就業的其它開支。
“就業金”必須按上述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第八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就業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就業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收取“就業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本地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印章。
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
第十條 “就業金”按政府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劃管理,嚴格審批。“就業金” 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就業金”。
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取的“就業金”,應按規定交存同級財政專戶儲存。省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取的“就業金”按季度于每季后7天內全額交存省財政專戶(收款單位:廣東粵財信托投資公司;開戶銀行:省農行營業部淘金分理處;帳號:82100008;并在繳款單上注明“就業金”字樣,下同)。
各市、縣(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收取的“就業金”(包括受托收取的駐當地中央、省屬單位、部隊企業的“就業金”)應按規定期限全現交存同級財政專戶,同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將上繳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就業金”按季于每季后7天內上繳省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編制“就業金”年度使用計劃,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由財政部門按計劃將資金劃撥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帳戶,并嚴格按計劃使用。“就業金”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編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項決算,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財政部門批準后,報同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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