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8日)
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來源
根據“暫行規定”,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法規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這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唯一來源。社會專項捐款、殘聯所屬福利企業投資提成等收入,可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但不計入就業保障金的來源范圍。
二、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
1、根據“暫行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單位屬地原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接受本地區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省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指導、推動分散按比例就業工作,原則上不具體承辦收取工作。設區的市(地區)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是否具體承辦,由省、自治區在“實施辦法”中具體規定。
2、“暫行規定”明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以單位年度差額人數和本地區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各地應按此執行;已經出臺有關文件,收費標準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予以修訂。
三、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
“暫行規定”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規定了由“縣以上(含縣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并接受本地區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各地細化其管理內容、職責方面,我們認為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含縣級)分別設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鄉、鎮、街道不設。
2、設立省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從下一級提取作為資金來源,提取原則和具體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區情況規定,但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下級年收取額的10%。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依據本地情況,可以統一管理全部或部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明確各地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的領導職責,其內容是:審核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預、決算,專項用款計劃,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4、明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應由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勞服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屬內殘疾人就業工作需要,按規定表格和要求(中國殘聯另行印發統一表格式樣)編制收支預、決算,專項用款申請計劃,由同級殘聯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報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5、明確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存財政專戶儲存后,年度使用的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應一次性劃撥到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帳號。對預算外的專項用款,也要制定較為簡便的審批手續。
四、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其范圍要按照“暫行規定”執行。各地制定“實施辦法”應明確計劃管理和項目審批內容;包括用于就業工作的各種補助、補貼和獎勵表彰費用計劃、使用制度和審批手續。扶持費用和專項用款應具備立項書、可行性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的內容要求。
鑒于此項工作剛剛開展,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范圍中用于各個項目之間的比例,各地可在實際工作中摸索經驗,總結經驗。這次制定“實施辦法”時,我們傾向暫不作明確規定。但是希望在具體使用中應參照下列比例安排:培訓費大于50%,獎勵費小于20%,扶持費小于20%,勞服機構工作經費10%左右。以上百分比是指年使用費用總額,不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留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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