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殘疾人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憑證。殘疾評定標準為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三、殘疾人證發放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市、縣兩級管理發放制度。申請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辦理。凡是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四、殘疾人證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視力殘疾人證采用紅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類別殘疾人證采用綠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殘聯負責發放和管理(以殘疾人戶口所在地為準)。
殘疾人證號以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和殘疾類別、殘疾等級代碼為基礎,實行全國統一編碼,編碼格式一律實行20位編碼,由18位公民身份證號加1位殘疾類別代碼和1位殘疾等級代碼組成,如:3601211970*******3 4 3倒數第二位為殘疾等級代碼),倒數第一位為殘疾類別代碼。
殘疾類別代碼視力殘疾: 1聽力殘疾: 2言語殘疾: 3肢體殘疾: 4智力殘疾: 5精神殘疾: 6多重殘疾: 7殘疾等級代碼一級: 1二級: 2三級: 3四級: 4縣級殘聯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申請人辦證申請,指定、組織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進行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填發殘疾人證并向市級殘聯報審,負責本級檔案管理。
市級殘聯負責審核所屬縣級殘聯的報送證件、殘疾評定程序、結果等,承擔批準職責,負責本級檔案管理,檢查監督所屬縣級殘聯辦證工作。
省級殘聯負責監督、檢查發證工作。
五、申辦殘疾人證使用全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以下簡稱“評定表”、見附表4)。
六、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1.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填寫申請表、評定表一式三份,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后,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核對,并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殘疾評定: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縣級殘聯對于殘疾特征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并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其他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必須經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由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填寫評定表,要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
4.初審、填發:縣級殘聯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并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對于信息虛假或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
對于殘疾特征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縣級殘聯直接填寫評定表者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符合殘疾標準者,按照殘疾評定結果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連同申請表、評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報市級殘聯審核批準。
縣級殘聯理事長要在殘疾人證填發人處簽字,在填發機關欄加蓋填發機關公章。
5.審核、批準、備案:市級殘聯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申請人辦證申請、縣級殘聯的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果、縣級殘聯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對于不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初審意見錯誤或不明確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準。
對于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受理、初審意見正確并符合程序規定者,予以批準。在批準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并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6.發放、備案:縣級殘聯發放市級殘聯審核批準的殘疾人證,并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7.領取、保存:申請人到縣級殘聯領取經審核批準的殘疾人證,本人保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七、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殘聯負責本市殘疾人證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審核、批準責任;所轄區、市(縣)殘聯負責填發殘疾人證。
八、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
九、未成年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要填寫法定監護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十、持證人像片上必須加蓋批準機關鋼印,批準機關欄必須簽字蓋章,否則無效;私自涂改作廢。
十一、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登記使用繁體大寫漢字(壹、貳、叁、肆),其他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十二、辦理殘疾人證不向申請人收取工本費。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殘疾類別、等級的費用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對特殊困難的申請人應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減免。
十三、持證人對殘疾人證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轉借。
十四、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聲明作廢后可申請補發。補發殘疾人證編號在原20位編號后加印“B”,第二次遺失補發加印“B2”,以此類推。同時,遺失的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數據庫中標明作廢。
十五、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可以將污、損殘疾人證交回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作廢并免費換領。換領殘疾人證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十六、殘疾人戶口遷移,需到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憑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注明遷移日期并加蓋公章,留存轉來的材料檔案,并將復印件上報市級殘聯歸檔。
十七、殘疾人康復脫殘或死亡的,發證機關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收回。殘疾人康復脫殘以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殘疾評定結果為準。
十八、各地在本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細則。
十九、本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組織聯絡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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