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殘聯、財政局(委),各縣(市、區)殘聯、財政(稅)局,省直各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廣東省財政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實施辦法》
為切實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權益,推進幸福廣東建設,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17號)和省委《關于近期重點推進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具體工作的通知》(粵委辦〔2011〕66號)等有關工作部署,特制定我省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辦法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建設幸福廣東的核心任務,堅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通過建立和實施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讓殘疾人分享社會改革發展的成果,切實保障好“底線民生”和改善民生。
二、發放對象及標準
(一)發放對象。具有廣東省戶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下同)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范圍的各類殘疾人。
(二)發放標準。殘疾人生活津貼標準按每人每年100元執行。已實施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的地方,補貼按標準高的執行。
三、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殘疾人生活津貼的殘疾人須填寫《廣東省殘疾人生活津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通過居(村)民委員會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居(村)民委員會初審。村(居)民委員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核實,將申請人情況在社區、居委會公開欄或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對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居民戶口本(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任務,并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縣(市、區)殘聯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村(居)民委員會,并告知原因。
(四)縣(市、區)殘聯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審批。縣(市、區)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調查和確認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后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經批準的發給《廣東省殘疾人津貼證》。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居(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告知原因。
四、資金的籌集、發放
(一)發放殘疾人生活津貼所需資金由省和市、縣(市、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各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經濟欠發達地區,省財政分別按城鎮40%、農村60%的比例給予補助,其余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
各地要根據本地殘疾人生活津貼發放對象人數、補貼標準和負擔比例在財政預算中優先安排本級的殘疾人生活津貼資金。同時,根據開展工作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適當安排專項推進工作經費。
(二)縣(市、區)殘聯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經批準的補貼名單和確定的補貼標準,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將殘疾人生活津貼直接發放給補貼對象。
五、發放對象管理
(一)殘疾人生活津貼發放對象實行實名制管理。縣(市、區)殘聯要在每
年6月底前對發放對象重新進行審核。
(二)殘疾人生活津貼發放對象實行縣、鄉二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省、市、縣(市、區)三級建立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縣(市、區)殘聯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維護管理并于8月底上報市殘聯;市殘聯每年9月底前將所轄縣(市、區)的基礎信息數據匯總后統一報省殘聯。
(三)《廣東省殘疾人津貼證》由省殘聯、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縣(市、區)殘聯負責發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和實施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是推進幸福廣東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建立當地政府分管領導負總責,殘聯、財政部門一把手親自抓的工作制度,明確和落實工作責任。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地級以上市要根據省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本地區(含財政改革試點縣(市、區))整體實施方案,將責任落實到位。各地的工作方案要分別報省殘聯、省財政廳備案。
(三)切實做好基礎數據的收集工作。各級殘聯牽頭,會同財政等部門對本地區的殘疾人生活津貼對象進行專項核查,確保殘疾人生活津貼對象身份真實可靠。
(四)加強管理。各地要切實做好核查殘疾人生活津貼資金到位情況的工作,通過設立投訴電話,將政策宣傳到戶,清冊編制到戶,張榜公布到戶,通知發放到戶,資金撥付到戶等辦法,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和透明,將好事做好、做實,防止弄虛作假。對虛報冒領,騙取殘疾人生活津貼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及時報送情況。各地級以上市殘聯、財政部門要每季度向省殘聯、省財政廳上報發放殘疾人生活津貼對象人數、補貼標準和發放津貼資金等有關情況。省殘聯、省財政廳定期對各地殘疾人生活津貼發放情況進行通報。
七、建立督查通報制度
省將由省殘聯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對各地殘疾人生活津貼資金發放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向全省通報各地進度情況,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八、本辦法由殘聯、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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