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智力、精神殘疾人及其他各類重度殘疾人的生活狀況,推進殘疾人托養服務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19號)、中國殘聯等8部委《關于加快發展殘疾人托養服務的意見》(殘聯發〔2012〕16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18周歲以上持有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病情基本穩定、無傳染疾病、自愿申請托養服務、并有一定經濟能力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和其他各類重度無業殘疾人。
第三條 開展殘疾人托養服務必須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分類托養服務。重點發展居家安養服務,大力開展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有計劃地推動市、區機構集中托養服務。
(二)堅持公益性與社會性相結合。以政府為主導,鼓勵和支持社會參與,明確政府、家庭與個人責任和義務,推進托養服務社會化。
(三)堅持以殘疾人為本。按需為導向,促進托養服務向個性化、專業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四)堅持服務機構規范化。托養服務機構必須依法設立,具備托養能力和條件,管理規范。
(五)堅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智力、精神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提供特殊照顧的服務。
(六)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推進殘疾人托養服務的全覆蓋。
第二章 居家安養服務
第四條 居家安養服務是指以家庭、專業機構等為載體,為居住在家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安養服務。
第五條 居家安養服務的主要對象:經評估認定符合托養條件的無生活自理能力、本人自愿或監護人同意接受居家安養服務的殘疾人。
第六條 居家安養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疏導、安全保護及定期走訪等服務;建立個性化的居家安養服務檔案,開展服務評估;以社區為單位,定期組織開展社會交流活動。
第七條 改善居家安養服務的無障礙環境,注重個性化的居家活動無障礙和居家建筑無障礙建設,提供相適應的輔助器具適配服務。
第八條 給予居家安養護理服務費補貼,補貼由現金的形式逐步向服務券的形式過渡,進一步鼓勵和發展殘疾人居家安養服務。補貼經費由服務對象所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一)低收入居民的居家安養護理服務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0元。
(二)非低收入居民的居家安養護理服務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0元。
第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家庭寄養服務。服務規范及標準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適時發布居家安養服務指南。家庭寄養護理服務費補貼參照居家安養服務護理服務費補貼標準。
第三章 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第十條 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是指在街道或社區由殘疾人聯合會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并具有一定的基礎設施、設備、有專人管理和服務的托養服務機構,為符合托養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
社會組織興辦的公益性日間照料服務機構,由區級殘疾人聯合會認定,并報市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機構統一使用“陽光家園區街道(社區)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站”名稱與標識。
第十一條 社區日間照料服務的主要對象:經評估認定符合托養條件的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能夠自行參加日間照料服務機構活動、本人自愿或監護人同意接受社區日間照料服務的殘疾人。
第十二條 社區日間照料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生活照料、康復訓練、輔助性就業、文體活動以及生活能力訓練、精神疏導等服務;建立個性化的日間照料服務檔案,開展服務評估;以服務機構為單位,定期組織開展社會交流活動。
第十三條 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機構的設置、服務對象規模應與服務場所面積相匹配。服務場所應配備完善的無障礙設施,為服務對象提供無障礙服務。服務場所面積按服務對象平均每人不低于5平方米的標準,配備康復訓練室、生活能力訓練室、職業康復訓練室及心理輔導室、文化娛樂室等,開展分類照料服務。
第十四條 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對象的規模配備專業服務人員,專業服務人員與服務對象配備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10;服務機構應與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建立醫療服務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興辦的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機構建設及運營經費列入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計劃,每年服務機構專業人員的服務購買費用由區殘聯負責。同時,市殘疾人聯合會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服務機構10萬元的一次性專項資助。
鼓勵社會服務組織依法興辦公益性的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機構。對社會組織依法興辦的公益性日間照料服務機構給予經費資助,資助標準參照民政部門資助社會福利機構的標準,已享受民政部門資助的服務機構不能重復申請補助。護理服務經費補貼參照居家安養護理服務費補貼標準。
第十六條 給予社區日間照料的服務對象每人每天20元綜合補貼,并為服務對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貼經費由服務對象所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章 機構集中托養服務
第十七條 機構集中托養服務是由市、區依法設立或依托社會服務機構開展集中托養的一種服務形式。集中托養服務機構主要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全日制寄宿式的托養服務。
第十八條 機構集中托養服務的主要對象:經評估認定符合托養條件的無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無法照料、本人自愿或監護人同意接受機構集中托養服務的殘疾人。
第十九條 機構集中托養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生活照料、必要的康復訓練以及適當的醫療服務、文體活動等;建立個性化的托養服務檔案,開展服務評估等服務。
第二十條 機構集中托養服務形式為機構的全日制寄宿式托養服務。服務對象入住或退出服務機構,需辦理相應手續,服務機構對服務對象的安全、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托養服務在土地、稅收、價格政策和金融支持的要求,發展托養服務。集中托養服務機構應遵循國家民政部《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具備無障礙設施設備和完善的日常生活環境條件,完善宿舍、餐廳、娛樂室、康復訓練室和醫務室等服務設施建設。
市、區集中托養服務機構,建筑面積按不低于服務對象人均25平方米標準建設,床位(寄宿)規模不少于50張。
集中托養服務機構應設立醫療門診部。
第二十二條 集中托養服務機構應配備相應的專業服務人員。專業服務人員與服務對象按不低于1:5比例配備專業醫療人員、專業護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興辦的集中托養服務機構,建設經費分別在市、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對依托社會力量興辦的集中托養服務機構給予資助,資助標準參照民政部門資助社會福利機構的標準,已享受民政部門資助的不能重復申請補助。對依托社會力量興辦的集中托養服務機構,給予無障礙環境設施改造資金資助,資助標準按集中托養服務機構50床以上規模的給予一次性25萬元扶持;集中托養服務機構100床以上規模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扶持。
第二十四條 給予集中托養護理服務費補貼,補貼經費由服務對象所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護理服務補貼費直接撥付到服務對象所在的托養機構。
(一)個人月收入在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標準以內的,給予每人每月護理服務費的90%補貼。
(二)個人月收入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以內的,給予每人每月護理服務費的70%補貼。
(三)個人月收入在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內的,給予每人每月護理服務費的50%補貼。
(四)個人月收入高于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給予每人每月護理服務費的30%補貼。
第五章 申請、審批及退出程序
第二十五條申請居家安養、社區日間照料和機構集中托養服務的殘疾人須向所在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填寫《深圳市殘疾人托(安)養服務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證件:(一)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三)個人收入有效證明。
第二十六條
(一)社區工作站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初步核實并提出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上報街道殘疾人聯合會。
(二)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收到申請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并上報區殘疾人聯合會。
(三)區殘疾人聯合會收到申請材料后,統一報送市殘疾人評估轉介機構,由市評估轉介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經區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應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申請人與托養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第二十七條 服務對象申請取消或變更托養服務的,應當提出取消或變更的申請,審批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審批程序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符合托養條件的殘疾人有自主選擇托養服務形式的權利。殘疾人接受托養服務以自愿為前提,殘疾人組織或殘疾人服務機構應尊重殘疾人的意愿,滿足殘疾人托養服務的需求。
第二十九條 各區各類托養服務的信息應及時動態報送市殘疾人評估轉介機構,市殘疾人評估轉介機構應及時匯總上報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三十條 鼓勵失業人員積極參與殘疾人托養服務,鼓勵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積極吸納失業人員。托養服務從業人員應參加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專業培訓,每年應參加不少于90學時的學習培訓,培訓學科和成果列入服務機構年度考核內容。
第三十一條 托養服務機構應與服務對象或監護人簽訂托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和補貼標準。同時,托養服務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建立服務檔案,如實記錄服務情況,及時征求服務對象或親屬的意見,評定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 托養服務機構建設和服務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檢查監督。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截留、挪用托養服務經費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要加強對托養服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區殘疾人聯合會應定期對轄區內的托養服務機構、場所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監督工作列入年度考核。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實施細則由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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