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OO7]92號)、《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要求及市國稅局、地稅局、民政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召開的第二次聯席會議精神,對我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認定和稅收優惠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置殘疾人單位資格認定
安置殘疾人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和其他單位。
?(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福利企業資格由市民政局進行認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1O人(含1O人)的,應向市民政局提出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市民政局受理審核后,對符合要求的福利企業頒發有效的資格認定證書。新認定的福利企業名單于認定當月末公布。???
?(二)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資格認定
?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資格由市殘疾人聯合會進行認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應向市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資格認定申請,市殘疾人聯合會受理審核后,對符合要求的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頒發有效的資格認定證書。新認定的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名單于認定當月末公布。
?(三)其他單位
?其他單位主要是指除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外的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上述類型的單位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后,對符合要求的單位辦理稅收優惠。
二、殘疾人證書認證
殘疾人證書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由市殘疾人聯合會進行審核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由市民政局進行審核認證,通過認證的殘疾人證書名單將于通過認證當月公布。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后)方可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O人(含1O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上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
?(一)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安置殘疾人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實行由主管國稅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我市對“單位”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具體方式為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國稅機關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
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的“單位”。
?(二)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單位”實行由主管地稅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計算減征營業稅。我市對“單位”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減征營業稅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減免額不包括在限額之內。具體方式為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單位”。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三)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單位”(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實行按“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加計扣除的辦法。具體方式為“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的 1OO%加計扣除。“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單位”按照殘疾人稅收優惠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五、安置殘疾人單位年審
?(一)年審對象?
?所有上年度認定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和已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其他單位均為本年度的年審對象。
?(二)年審時間?
?在每年的5、6月份進行年度審驗,并辦理有關年審手續。
?具體年審實施辦法另行下文通知。
六、執行日期和要求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等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問題的通知》(深國稅發[2006]176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各有關單位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 67號)和本通知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本通知實施后,以前其他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溝通,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映到各主辦單位。
掃一掃,關注廣東殘聯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