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任務目標落實落地,10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國殘聯五部門共同印發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殘聯發[2021]51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條,以《公務員法》《殘疾人保障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殘疾人就業條例》為依據,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通過公開錄用、遴選、選調、公開招聘等方法安排殘疾人就業相關程序為重點,以《“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確定的相關安排任務為目標,對制定安排殘疾人招錄(聘)計劃、發布招錄(聘)公告、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監督等環節都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規定相關用人單位在發布招錄(聘)公告時,限制殘疾人報考的崗位應予以充分論證;面向殘疾人的專設崗位可適當放寬開考比例、年齡、戶籍等限制;要為殘疾人參加招錄(聘)考試提供合理便利;殘疾人在填寫體檢信息時,有權保護個人隱私,用人單位不得以殘疾本身作為判斷是否健康的依據。“辦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個人的責任,提出了具體的監督和救濟措施。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首次明確提出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的要求。近年來,在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大力推動下,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不斷取得突破。《“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更是首次以國務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體量化目標,要求:“到2025年,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省級、地市級編制50人以上的黨政機關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編制67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小學、幼兒園除外)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縣級以上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殘疾人”。同時要求:“完善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制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合理確定殘疾人取得職業資格和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等入職的體檢條件,對于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的殘疾人,應依法保障其平等就業權益”。
“辦法”的適時出臺,將對保障殘疾人就業權益,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通知原文: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通知
政策解讀:《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文件解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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