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112號
遼寧、上海、浙江、湖北、廣東、重慶、陜西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殘疾人聯合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和《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明確如下:
一、認定
試點地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需要申請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應當分別向當地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民政部門應當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比例、企業是否具備福利企業資格進行審核,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民政部門的具體審核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另行規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對企業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作出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提請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門對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二、核定福利企業年度減稅限額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財稅[2006]111號文件規定的條件、企業報送的有關資料以及民政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審核認定企業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當書面核定企業年度減稅限額,并在殘疾人證件上加蓋戳記。
企業年度減稅限額的計算公式為:
年度減稅限額一∑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的預定工作月份÷12×每位殘疾人員年度減稅限額
如果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屬于其他稅務機關征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審核批準意見抄送企業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另行審批。
三、減征辦法
(一) 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減征
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企業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企業年度減稅限額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并書面申請減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核定的企業年度減稅限額內按月減征應納稅額,月度應納稅額不足減征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繼續減征。
當年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當年應納稅額為限;當年應納稅額大于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為限。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減征。
(二) 成本加計扣除
企業可以按照支付給殘疾人員實際工資的2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變更申報
(一)企業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但仍符合減稅條件的,應當根據變化事項按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和民政部門重新認定、核定年度減稅限額。
(二)企業因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變化,不再符合減稅條件時,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監督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并會同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建立年審制度,對不符合減稅條件的企業,取消其減稅資格,追繳失去減稅資格期間已減免的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應當建立專門管理臺賬。在征管軟件未修改前,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要建立專門管理臺賬,動態掌握企業年度減稅限額及殘疾人員變化等情況。
(三)各級財稅部門應當加強與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的溝通,逐步建立健全與發證部門的信息比對審驗機制。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指導,及時解決試點出現的問題,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六、執行日期和要求
(一)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試點省(市)可按本通知規定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本通知實施后,對試點地區適用原政策的企業,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試點地區的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及時跟蹤試點政策的執行情況,總結試點經驗,發現問題要及時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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