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殘聯〔2003〕24號
駐穗中央、省屬各單位:
根據省人大通過的《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1.5%的,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8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02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基數以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25104元)。具體收繳工作由廣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承擔。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廣東省財政廳
2003年2月26日
掃一掃,關注廣東殘聯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