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殘聯[1998]93號
各有關市、縣財政局、人民銀行、農業銀行、殘疾人聯合會:
為切實做好殘疾人扶貧工作,從1998年起,中央增加康復扶貧貸款投入并給予貼息。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關于康復扶貧貸款貼息及有關事宜的通知》([1998]殘聯教就字第12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康復扶貧貸款和地方配套資金
1998年,中央安排給我省600萬元的康復扶貧貸款,貸款期限5年,5年內可以滾動使用。接受中央康復扶貧貸款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須按1:0.5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資金;省安排的配套資金要在市的配套資金到位后才下達。省、市安排的配套資金與中央康復扶貧貸款及時同步到位,配套使用。
二、 利 率
中央新安排我省的康復扶貧貸款和1997年度以前已安排的康復扶貧貸款存量,由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統一發放和管理。此項貸款執行貧困縣辦貸款優惠利率(目前年利率為4.05 %),今后遇利率調整而調整。農業銀行借款戶按年利率2.88%計收利息直到到期。
三、 貼 息
財政對中央安排的康復扶貧貸款給予貼息,貼息標準:現行扶貧貸款利率與向借戶收取利率2.88%之差。貼息額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各負擔一半;如扶貧貸款利率發生變化時,財政部門按變動后的利率給予貼息。農業銀行按貸款實際發放到位之日起計息,實行按季收息,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按季度貼息。財政貼息期限與貸款期限一致,貸款期限5年,貼息5年。
?中央財政貼息部分,由財政部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中國農業銀行審核上報的康復扶貧貸款的規模確定,并直接撥付給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省級財政貼息部分,由各省財政廳根據省殘疾人聯合會、省農業銀行核報的康復扶貧貸款數確定,貼息撥付給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
省和各市安排的地方配套資金是有償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省農業下達的信貸計劃給予相應的配套資金,并同步到位。省、市財政也應根據配套數額按現行扶貧利率與向借戶收取利率2.88%之差給予貼息,使借戶承擔利息不超過年利率2.88%。
四、 工作經費
為確保殘疾人扶貧工作的正常開展,地方各級財政應給予當地殘聯及殘疾人服務社安排一定的扶貧工作經費。
五、處 罰
對于沒有按中央規定比例安排配套資金和貼息資金不按時到位及工作經費不落實,農業銀行有權停止發放貸款。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掃一掃,關注廣東殘聯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