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殘聯[1999]36號
各市、縣(市、區)勞動局、殘疾人聯合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有關精神,為更有效地推動全省各地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從今年開始,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把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納入勞動監察的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部門要把用人單位落實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規定和維護殘疾職工勞動權益納入勞動監察范圍;在對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年審時,要把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作為勞動年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沒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未繳納就業金的企業不予以通過年審。在日常巡視監察中,要督促用人單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每年勞動執法大檢查,應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執法監察的內容,維護殘疾人職工勞動權益。
二、各級殘聯要加強與當地勞動部門的聯系和協作,研究制定切實可行措施,保證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規定的落實。在各級勞動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年審前,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為勞動部門提供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或交納就業保障金情況的書面證明。
三、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全社會共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應盡快制定有關措施,使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落到實處,各級主管部門應負責督促所屬用人單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法規。各級勞動部門要通過政策扶持,支持配合各級殘聯開展殘疾人就業服務,促進殘疾人就業。
四、省勞動廳、省殘疾人聯合會從1999年開始將結合勞動監察執法,對各地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進行監察檢查。
廣 東 省 勞 動 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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