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函[1994]136號
省殘聯:
粵殘聯[1994] 12號請示收悉。為支持我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同意從1994年起,每年將省級有獎募捐福利資金收入的20%,劃作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專項資金。該項資金每年由省殘聯負責編制使用計劃,報省財政廳審定,募委會辦公室根據已審定的計劃,于每年6月、12月分兩次撥到省殘聯,每年年終由省殘聯向省財政廳和募委會報送財務決算表。省殘聯應嚴格按審定的計劃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挪用;如需改變計劃,應重新報批。各級殘聯也可按上述辦法,從同級福利資金收入中提取20%作為殘疾人事業的專項資金。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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