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審核規定
第一條 根據《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審核工作,省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復核,由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明》,省級殘疾人聯合會報送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三條 符合“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盲人,可向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審核申請。
符合“管理辦法”第四條(一)、(四)、(五)款規定的盲人應到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符合第四條(二)、(三)款規定的盲人應到工作或曾工作的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核: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資格審核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省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不宜從事醫療按摩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條 自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合格證明》之日起至申請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審核之日止超過2年的盲人,應到省級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機構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依照本規定申請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審核。
第六條 申請從事醫療按摩資格的盲人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代)原件及復印件;
(四)盲人醫療按摩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適用于符合“管理辦法”第四條(一)款的盲人);
(五) 最高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適用于符合“管理辦法”第四條(二)、(五)款的盲人);
(六)醫療機構開具的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年限證明(適用于符合“管理辦法”第四條(二)、(三)、(四)款的盲人);
(七)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適用于符合“管理辦法”第四條(四)、(五)款的盲人);
(八)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張;
(九)省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重新申請審核:
(一)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明審核未通過的;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審核的情形消失的。
第八條 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自收到資格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省級殘疾人聯合會復核。復核合格的,由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印制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明》。
第九條 對不符合資格審核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自收到資格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明》是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申請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按摩活動和按規定申請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的證明文件。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明》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如發生破損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證或補發。損壞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明》,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
第十一條 負責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審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在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為申請參加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審核出具偽證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出具偽證的,收回其《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審核情況。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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