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的管理,保障廣東省殘疾人事業五年計劃綱要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于各級財政撥款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事業單位贊助等項資金。
各地應按照“地方投入為主、省級補助為輔”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廣東省殘疾人事業五年計劃綱要規定任務的按期完成。
第三條 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康復。用于殘疾人康復、殘疾預防、康復救助和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的補助。
(二)教育。用于殘疾人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補助。
(三)就業。用于對殘疾人的就業服務、職業培訓,扶持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補助。
(四)扶貧。用于農村貧困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和農村殘疾人扶貧服務機構工作的補助;殘疾人就業培訓基地或就業示范點的專項補助。
(五)文化體育。用于殘疾人特殊藝術活動補助;殘疾人運動員選拔、訓練、比賽,運動器材購置,殘疾人體育運動基地補助,社區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特奧活動補助等。
(六)其他。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殘疾人事業支出。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五年計劃綱要確定的任務指標和預算編制要求,按時編制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五條 省財政安排補助貧困地方的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商省殘疾人聯合會下達給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撥款文件抄送地級以上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六條 省財政安排補助貧困地方的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主要依據各地殘疾人人數、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的五年計劃綱要任務指標和各級財政可支配財力進行分配。補助項目和標準由省殘疾人聯合會商省財政廳共同制定。
省財政安排補助貧困地方的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的分配,按以下公式計算。
某市殘疾人、任務指標系數=該市殘疾人人數、任務指標數/各市殘疾人人數、任務指標數之和。
某市財政可支配財力系數=1-該市人均可支配財力/各市人均可支配財力之和。
財政可支配財力系數公式表示,當某市人均可支配財力越高,其財政可支配財力系數則越小,享受的補助便越少。相反亦然。
某市可分配的財政轉移支付補助數=財政轉移支付總額×∑(該市三項轉移支付系數×權重之和)。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上級補助資金和社會籌集資金情況安排相應資金。
第八條 各級地方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接到上級補助資金后應及時分配和下達,不得截留和任意改變資金用途。
第九條 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可以結轉下年使用。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將根據情況扣減下一年度補助經費。
第十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按五年計劃綱要的要求按時完成任務指標,按省財政廳粵財社[2003]80文的要求編報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決算報表,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逐級匯總上報。
第十一條 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必須納入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第十二條 用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購置的材料、物資和設備等屬于國有資產的,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法規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地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和省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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