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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扶助殘疾人辦法的通知
???? 東府〔2011〕92 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扶助殘疾人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東莞市扶助殘疾人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并且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按照本辦法獲得扶助;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精神病患者和白內障患者,未持有《殘疾人證》的,憑有效診斷證明可以分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第(四)項和第五條第(三)項獲得扶助;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獲得扶助。
第三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扶助殘疾人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加強管理。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殘疾人扶助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殘聯、財政、民政、社保、衛生、教育等單位要各司其職,強化協作,共同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條 殘疾人社會保障,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殘疾津貼制度,對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殘疾津貼200元。
(二)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及時納入城鄉低保范圍,優先安排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的殘疾人進敬老院或福利院供養。
(三)對7-59周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300元居家照料護理津貼。
(四)對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殘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給予困難生活補助3000元。
(五)殘疾人首次申辦《殘疾人證》,經定點機構評定,符合殘疾標準的,一次性補貼400元。
上述所需經費由市、鎮(街道)財政分擔?!?/p>
第五條 殘疾人醫療康復救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市、鎮(街道)財政分擔。
(二)按照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的項目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核付。
(三)到定點醫院施行白內障復明手術的困難白內障患者,住院醫療費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余費用由市、鎮(街道)財政分擔。
(四)在定點精神病專科醫院或戶籍所在地醫院精防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和領取藥物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可免費領取200元精神科藥物,對因服用精神科藥物所必需檢查的項目可免費實施,所需費用經相關醫療機構登記,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核實并統一結算后,由市、鎮(街道)財政分擔。
需住院治療的困難精神病患者,由家屬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居(村)委會審核后報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批準,送往專科醫院治療,其住院醫療費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鎮(街道)財政分擔。
(五)對困難肢體殘疾人安裝假肢、矯形器,配備基本型輪椅、機動輪椅車,困難聽力殘疾人配備助聽器,困難視力殘疾人配備盲杖、助視器等給予全額資助,所需經費由市、鎮(街道)財政分擔。
(六)對在公辦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接受搶救性康復訓練的0-6周歲殘疾兒童,免收康復訓練費;對實施0-6周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訓練的民辦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腦癱兒童2.5萬元/人·年,孤獨癥兒童2萬元/人·年,聽障、視障、智障兒童1.5萬元/人·年的標準給予補助,上述最長康復補助期為3年。
對符合條件的0-14周歲聽力殘疾兒童少年適配基本型人工耳蝸的,給予適配費用50%補助,對困難聽力殘疾兒童少年給予全額補助。
本項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七)為符合條件的智力、精神、重度殘疾人提供托養服務,困難殘疾人在公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集中托養的,免收食宿、護理等費用,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第六條 按服務對象人數,對鎮(街道)康復就業服務中心給予運作經費補貼,一類鎮(街道)補助標準為180元/人·月,二類鎮(街道)為220元/人·月,三類鎮(街道)為260元/人·月,四類鎮(街道)為300元/人·月,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第七條 對符合國家和省康復機構規范要求的一、二、三級民辦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年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場地、設備和無障礙改造補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第八條 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教育扶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在公辦康復教育機構接受學前康復教育的困難殘疾兒童,免收保教費;困難殘疾兒童在康復教育期間,每人每月可獲得500元的生活費補助。
(二)對困難殘疾人、困難多殘家庭子女、重度殘疾人家庭子女、單親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中專(高中)教育、大專教育、兩年制的專升本教育、本科教育、碩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按照上述學歷,分別給予2000元、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困難殘疾人通過自學考試或成人高等教育,獲得中專學歷、大專學歷、本科學歷的,分別給予1500元、2500元、3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必須在外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殘疾學生每人每年給予1000元的交通補助。
本項規定的補助或獎勵,應當憑本辦法有效期內取得的畢業證、學位證或在讀學校的有效證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領取。
上述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扶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人力資源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有求職意愿的殘疾人登記造冊,辦理求職登記或失業登記,免費進行職業指導,優先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檔案保管和推薦就業等服務。
(二)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對個體開業的盲人按摩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按3萬元/年的標準,購買社區(村)殘疾人協會專職委員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經費由市、鎮(街道)財政分擔;各社區(村)殘疾人協會每年工作經費不少于3萬元,所需經費由鎮(街道)財政承擔。
(四)政府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產品或服務。對從事輔助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的殘疾人,每月累計工作時間達到80個小時,且月收入低于當年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給予300元/人·月補貼,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五)稅務部門對殘疾人本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及附加;對殘疾人個人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稅。
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 殘疾人創業扶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申辦私營企業的,應當優先給予辦理;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開通綠色通道辦理,提供快速登記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符合辦醫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證照。
(二)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參加社會保險給予60%補貼,所需經費由市、鎮(街道)財政分擔。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減征100%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四)殘疾人個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章納稅確有困難,符合《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政策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9號)列舉情形之一的,可向房產所在地地稅部門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稅務部門批準可以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優惠。
第十一條 殘疾人參加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辦的文化、體育活動的,其經費由市財政解決。殘疾人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給予補助。對在省級以上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旅游風景區等公共場所;對盲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可以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
第十三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依法保障殘疾人駕駛機動車的權利。對首次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困難殘疾人,一次性給予2000元補助,所需經費由市、鎮(街道)財政分擔。
第十四條 盲人和重度(一級)肢體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殘疾人憑公交愛心卡或《殘疾人證》可以享受免費或者減半繳費優惠。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對符合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實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六條 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對本市殘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屬于農村或者異地戶口按規定申請遷入的,憑其《殘疾人證》優先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七條 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辦理司法鑒定、公證等法律事務,應當優先受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殘疾人扶助而未給予的,或者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殘疾人(含困難精神病患者、困難白內障患者)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且持有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困難證明的殘疾人。
第二十條 殘疾人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提出下一年的扶助申請,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助條件的,不予批準,并作出書面說明。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將批準扶助的名單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
申請者對結果有異議或者公眾對受助對象有異議的,可向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或直接向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復核。
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應于當年8月31日前將受助對象名單上報市殘疾人聯合會。
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扶助申請程序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涉經費須由市、鎮(街道)兩級財政分擔的,具體分擔比例如下:一類鎮(街道),市、鎮(街道)分擔比例為2:8;二類鎮(街道),市、鎮(街道)分擔比例為4:6;三類鎮(街道),市、鎮(街道)分擔比例為6:4;四類鎮(街道),市、鎮(街道)分擔比例為8:2。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我市2007年2月1日起實施的《東莞市扶助殘疾人辦法》(東府〔2007〕4號)同時廢止。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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